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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兩會意昂言論

【2021兩會】夏先鵬委員:完善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立法

來源💆🏼‍♂️:中國水運網 時間:2021-03-09

全國政協委員、廈門海事法院院長  夏先鵬

交通事故可能發生在陸地上,也可能發生在海面上。對於海上的交通事故應當如何進行責任認定🤽🏼?長期以來有何難點🏋️‍♂️?又如何解決?2021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廈門海事法院院長夏先鵬對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提出了優化路徑。

“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在法律屬性上並無差異🌽,按照‘類似情況類似處理’的基本法律原則🤷🏻‍♀️,兩類事故認定書都應當作證據處理👘,不應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海事司法實踐長期以來已就此取得基本共識。”夏先鵬介紹。

據悉,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作出《關於對的復函》(以下簡稱“最高法院復函”),確認了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行政法的可訴性。夏先鵬表示♦️,此項確認明顯有違“類似情況類似處理”的基本原則,有悖海事司法實踐取得的長期共識🦵🏼💇🏽,易引起法律理解與適用上的混亂𓀕。

因此,夏先鵬建議🪹,比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處理方式,不將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並盡早通過司法解釋或其他適當方式廢止最高院復函☀️。

他介紹,《關於規範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與海事案件審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明確,“海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及其結論意見也是作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使用”。當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僅已經由全國人大法工委通過工作答復的方式明確了其在行政法上的不可訴性,在實踐中僅就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一般也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據悉,2020年12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立法技術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完全相同,其修法目的就在於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持同步👨🏼‍🍳,從法律層面上進一步明確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證據屬性🥏。“目前該修訂草案已經過一讀🧗🏼‍♂️🏇,可以預見包含本款規定的修訂草案將獲得審議通過🚶🏻‍♀️⚂,屆時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將不能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𓀎,又回到原來的司法實踐。”夏先鵬關切地說。

在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夏先鵬表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直接受損時🧑🏻‍🌾,可以對作為證據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直接提出異議,由人民法院就此進行審查處理🙅🏻。否則,由於行政、民事和刑事三類訴訟的審理角度和範圍的差異性🚣🏻‍♀️,將極易造成行政訴訟程序的空轉與司法資源的浪費,對急需獲得損害賠償的受損失一方造成長久的時間拖延。

“要加強相關立法工作🛀🏼,完善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營造良好的海事司法環境。”夏先鵬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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